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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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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3日開始,要實施結婚登記新制囉!若您於97年5月23日結婚(含當日)以後結婚者,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生效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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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和舊制有什麼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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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
實質要件 |
效力 |
| 舊制 |
- 公開儀式
- 兩人以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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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非近親結婚、非監護關係存續中、非重婚。 |
結婚當事人舉行公開儀式,使兩人以上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認識其為結婚者,即具效力。 |
| 新制 |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 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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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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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哪個戶政事務所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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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要由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算生效喔!
例如:阿雄的戶籍地在台北縣永和市、阿蘭的戶籍地在北投區,他們可以選擇到永和市戶政事務所或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登記。
- 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一個例子來說:若阿蘭要遷戶籍到永和市,則他們就直接到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遷入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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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合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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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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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時,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請攜帶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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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書約。
- 雙方印章(或簽名)。
- 雙方之戶口名簿。
- 雙方之國民身份證。
- 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一張。
- 換證各50元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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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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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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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證明文件
- 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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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
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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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委託書
- 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
- 受委託人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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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
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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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
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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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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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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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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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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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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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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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 前項結婚證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
a. 授權委託書
b. 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c. 印章(或簽名)。
(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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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機關服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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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下午5:30 午休照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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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制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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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其法律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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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 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但本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所以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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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民法修正後結婚採「登記婚」,與修正前採「儀式婚」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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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民法修正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即生效力,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僅為後續之文書作業及配偶姓名之填註;修正後結婚當事人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效力,並以登記當天為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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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自97年5月23日起預約非正常辦公日辦理結婚登記時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之受理時段為何?何時開始接受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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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為服務於非正常辦公日結婚的縣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均可接受民眾預約假日辦理,受理時段為上午9時至12時,自即日起已可向各戶政事務所提出預約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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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民眾預約辦理結婚登記之方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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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原則上民眾以電話、網路、書面(含臨櫃、傳真)均可受理預約,亦可接受委託預約,惟如預約時段為非正常辦公日者,應於非正常辦公日前完成應備證件書表之初審,以免造成結婚登記當日無法受理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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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非正常辦公日預約辦理結婚登記如延遲到場會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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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申請人延遲到場時,戶政事務所如有其他預約民眾,則會先行受理已準時到場民眾之案件,再接續辦理延遲到場民眾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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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非正常辦公日預約辦理結婚登記如因故未到場會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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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申請人逾預約時間30分鐘以上仍未到場,且當日無其他預約民眾時,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會先行以電話向申請人進行確認,再俟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等侯。但仍請預約辦理登記的縣民務必儘量配合在預約的時間前往各戶政事務所,一方面可保障您結婚登記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請體諒戶政同仁假日上班的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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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非正常辦公日預約結婚登記時是否可以同時辦理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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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一)在星期六的部分,本縣板橋市、三重市、中和市、永和市、新莊市、新店市、土城市、蘆洲市、汐止市、樹林市、淡水鎮等11個都會區戶政事務所在上午9時至12時均實施延時服務,一般案件均可受理;其餘戶政事務所僅受理結婚登記及結婚登記衍生之案件。(二)在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則全縣各戶政事務所僅受理結婚登記及結婚登記衍生之案件,但是請預約在非正常辦公日辦理結婚登記的縣民,務必在該受理日前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應備書表證件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預審作業,以節省您結婚當日寶貴的時間。
非台北縣之登記事項,請洽各地戶政機關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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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非正常辦公日民眾如果?有事先預約是否仍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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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對於未預約之民眾如經審查其書證齊全,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仍得視情況予以受理。但當日受理仍以辦妥預約登記程序之縣民為優先考量,故可能因此耽誤未預約者的時間,所以,為顧及縣民的結婚權益,請先辦理預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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